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
关于文献污损、遗失、偷窃、逾期归还的规定
爱护图书是全校师生员工及所有读者应有的美德,为了保证图书和馆藏的完整性、系统性,充分发挥其效用,特制订本规定:
一、如超过借阅期限归还图书,须缴纳0.1元/册/天的费用。
二、读者借阅图书时,应当面检查是否有眉批、批注、圈点、污损、涂画等现象,如发现以上情况,由工作人员作出记录后,方可借出。读者归图书时,如发现有眉批、批注、圈点、污损、涂画等破坏原书情节,工作人员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并视严重程度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,以至处以图书定价(不足20.00元以20.00元计)一倍以内的罚款。贵重书籍以定价(不足20.00元以20.00元计)的2倍罚款。
三、读者借阅的图书,如果遗失,应购买与原图书完全相同的图书赔偿,另须付图书入藏加工费5.00元/册。买不到原版本者,按以下条款赔偿:
1. 馆藏有复本的图书,按定价(不足20.00元以20.00元计)2倍赔偿。馆藏无复本的图书,按定价(不足20.00元以20.00元计)3倍赔偿。
2. 多卷集(包括有连续出版序号的丛书)的某一分册遗失:普通读物(每册均有定价),按上一条规定进行赔偿;其他成套图书(单册无定价),若有复本按全套图书定价(不足50.00元以50.00元计)进行赔偿,否则按全套图书定价(不足50.00元以50.00元计)进行赔偿。赔偿者不得拥有该套书的其它分册,其它分册仍归图书馆所有。
3. 特藏、孤本、工具书,按图书定价(不足20.00元以20.00元计)10倍赔偿。
4. 现刊:遗失一册(期):普通读物按该册(期)定价的3倍赔偿;学术期刊按全年价2倍赔偿。
5. 遗失期刊、报纸合订本者,按以全年订价的2倍为赔偿起点,每回溯5年,增加1倍赔偿(例:今年为2014年,2010-2014年的期刊、报纸合订本以2倍赔偿,2005-2009年的期刊、报纸合订本以3倍赔偿,以此类推)。
6. 视听资料按定价5倍赔偿。
7. 读者赔偿遗失图书时,如已逾期,先执行逾期的处理规定,再按本条规定执行。
8. 赔偿遗失的图书、期刊、报纸合订本时,应另缴纳加工费5元(含磁条、书标、条形码等)。
四、发现有偷窃图书行为的,工作人员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处以2周义务劳动和停借处罚,并作出书面检讨。再犯、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的,通知学院给予纪律处分。
五、发现有剪损、撕页行为的,按第三条遗失赔偿规定处理,当事读者不得拥有已损坏的书刊。
六、对于遗失、污损、偷窃行为的赔罚款,当事人应及时缴纳。经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,要通知计财处,从其奖金或代管费中扣除。